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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独立核算经济实体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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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学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依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实体财务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对学校各种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独立核算经济实体财务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经学校校长批准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其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五条 独立核算经济实体财务审计的内容: ㈠ 会计报表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㈡ 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㈢ 成本核算、债权债务、经营盈亏是否真实准确,应上交学校部分是否按期足额上交; ㈣ 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㈤ 仪器、设备、房屋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控制制度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 ㈥ 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㈦ 重大投资项目和可行性、合规性、效益性; ㈧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㈠ 章程、法人证明以及经济实体登记的其他资料; ㈡ 内部控制制度; ㈢ 年度财务计划; ㈣ 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㈤ 经济合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㈥ 经营活动资料; ㈦ 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㈡ 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㈢ 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八条 会计帐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㈡ 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㈢ 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九条 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㈡ 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㈢ 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㈣ 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帐实相符,并为经济实体所实际拥有; ㈡ 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㈢ 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㈣ 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 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经济实体所实际拥有; ㈡ 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单位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㈢ 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㈣ 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经济实体所实际拥有; ㈡ 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㈢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㈣ 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经济实体所实际拥有; ㈡ 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㈢ 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㈣ 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经济实体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㈡ 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 ㈢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 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 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流动负债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㈡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是否正确、合规,帐务处理是否恰当; ㈢ 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㈣ 验证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 长期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长期负债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㈡ 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㈢ 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七条 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投资者投入经济实体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㈡ 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㈢ 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㈣ 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八条 资本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㈡ 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 盈余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数额是否正确; ㈡ 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㈢ 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㈣ 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 未分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㈡ 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 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㈡ 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㈡ 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㈢ 按国家规定的政策已享受的免税款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补充教育经费; ㈣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 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㈡ 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㈢ 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济实体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员支出情况以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依法对经济实体内部控制健全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并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经济实体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将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学校的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经济实体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已经审计过的经济实体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经营业务量较大、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较大的经济实体,以及领导指定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