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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审计处

关于大型基建项目审计实行招投标的规定


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原则上
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基建委托审计存在经济利益驱动,容易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对审计结果缺乏硬约束。特别是社会审计往往受到利益的驱使,独立审计职业道德易受干扰,以及不同审计结构的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差异,易造成甲方不利的审计结果。实行招投标在机制上就避免了非审计因素的影响,给市场一个公开、公平竞争的机会,有利提高委托项目的审计质量。

一、考察社会审计机构,确定候选单位。

1、审计处定期派员对社会审计事务所注册资本、造价咨询审计资质、经济实力、经营状况、工程审计人员构成等进行考察。建立社会审计机构数据库。

2、根据考察情况,每个委托项目确定2~3个以上社会审计事务所为候选单位。

3、向候选单位发出通知、审核承诺书和招标书。邀请来校查阅资料。 

二、科学、合理设计招标书。

针对审计工作流程,招标书要体现对项目的审前分析,可实现的审计目标,审计人员配备与审计质量评估作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各组及子项要量化评分,以便于比较,并事前告知。总分采用100分制, 评价标准及组成内容见附件。 

三、对投标书评价。

1、组成由基建审计人员多人评价团,按照招标书中所列各指标比较评分。

2、评价小组成员评分过程要求做到独立、客观公正评分,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3、评分表格实行记名制,评价小组成员对本人各项评分负责。

4、显失公平的评分,经评价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可以作废或重新进行评分。

5、各评分表作为该工程审计档案予以保存。

6、为消除参评人员给分高低的偏好,将评分转化为名次,对名次加权平均产生出中标单位。

7、选定社会审计机构后,由审计处上报学校批准,与该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移交相关资料,同时要求社会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 

四、审核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处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随时追踪、寻问审计问题,对重难点问题发表意见,参与审核方与被审方的核对与协调工作,对过程实施必要的控制与干预,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五、事后审计评估与建议

1、审计结束后,社会审计机构应直接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然后再征求施工方、建设方的意见;如果施工方、建设方有异议,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审计处负责协调,协调一致后,社会审计机构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若协调不一致,社会审计机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

2、审计工作结束后,社会审计机构应向审计处提供管理建议书,要求审核单位按照审计投标书各项指标对本项目审计结果进行自我评估,对差异大的地方给予解释。同时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我校工程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及改进建议,以促进我校内部控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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