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经济秩序,加强学校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对校内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或评价。

第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制定《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和《校内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及其他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四条  审计处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校内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对校领导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范围

 

第五条  审计处对校内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单项金额5000元及5000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专项经费结算;

(七)内部经济活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八)校办产业法定代表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九)上级审计机关及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对学校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向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主要有下列权限:

(-)有关部门应按时向审计处报送预算、决算财务报表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审核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反映。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审计项目必须进行审计,由被审单位向审计处提出申请,经审计处上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内审或外审。其中,基建、修缮工程原则上按照50万元以内的项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进行审计;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及校长批准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审计处接内部审计任务后,按照审计工作的规定拟定内部审计工作方案,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校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审批,该负责人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并应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书面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对该负责人的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第十四条  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要求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审计工作流程设置审计计划科、审计调查科,并配置专业人员,组织实施项目审计,优化内部资源配置,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充分发挥其工作才能。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保证审计人员每年56小时脱产学习、培训和进修时间,并保证其培训经费。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的职称评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定,审计人员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审计处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凡经内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按送审金额的   、审减总额的   提取费用,用于审计人员的外勤补贴、奖励,审计处劳务费以及必要的设备、资料购置费等。

第二十三条  参照渝人发〔19982号文件,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计每月  元,按月发放,其费用从第二十二条所提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